刁朋朋律师亲办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刁朋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量:433

关于担保责任的免除


2016年12月9日,李XX向湖北XX公司借款,四川XX金源公司出具担保函,后李XX逾期还款,湖北XX金融公司要求债务人李XX、抵押人王XX、担保人四川XX公司承担责任,诉至武昌人员法院。


诉讼中,我方主张担保函过期。

判决结果:判决李春华承担责任,偿还债务,王发有提供的房屋予以拍卖实现抵押权,驳回了湖北消费金融对我四川蓉城金源的诉求。

就近期在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中作为担保人的代理人出庭,总结了民事诉讼中,担保人主张的权利。总结如下:

第一,认为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主张先诉抗辩权。

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还款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那么这属于一般担保,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17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所以如果是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先起诉了担保人或者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担保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不必承担担保责任——至少,这时是不必承担的。


第二,既有债务人的物保(抵押),又有第三人的保证,担保人(保证人)可以主张先就债务人的抵押物实现债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如果该债务存在债务人自己的物的抵押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债权人应该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去实现抵押权,如果债权不能全部得到实现的,才能再向担保人主张。

(该条规定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可以说是非常高明的立法,任何法律人在读了这个法条后无不为之折服。)


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但是保证期间不能约定为“永远”“永恒”,“直到债务还清”,这样约定的,视为两年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缩短和延长。期间一过,保证人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在该日之后六个月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主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以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国新的民法总则颁布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一般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

保护权利的第一人是自己,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觉的人。如果主债权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将失去时效利益,法官在审判中,对于时效经过问题虽不得释明,但经对方当事人提起,经法庭查实的,将驳回原告诉求。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因为有“限速抗辩权”而和连带保证的起算点不尽相同。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五,除上述四条外,保证人还可以主张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的抗辩。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存在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在买卖关系中,可以主张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违约等。

总之,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保证人也可以主张。





以上内容由刁朋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刁朋朋律师咨询。
刁朋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5好评数7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刁朋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